《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中要求必须设计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1.幕墙;2.各类天棚、吊顶;3.观光电梯;4.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5.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拦板和中庭内拦板;6.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窗、观察孔;7.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8.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9.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