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家庭装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家庭装饰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经营者因家庭装饰工程质量、服务发生的争议,属于入驻家装服务网的,可向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家装市场和家装服务网的企业,有责任对被投诉的问题组织调查,鉴定和仲裁。
第三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 受家装市场统一管理的装饰企业所承揽的并经市场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
(二) 参加家庭装饰服务网的网员企业并经该企业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
(三) 采用北京市统一的家庭居室装饰合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解决办法
第四条 解决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纠纷应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材质,工艺、质量等级等内容为依据进行调解。
第五条 调解检查人员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调查工程状况,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如需返修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返工或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调解部门提出的意见,向消费者提出返修计划,并交市场质检部门备案。 调解结束或返修合格后,投诉方,被投诉方,检查或调查,人员三方签字。
第六条 入驻家装市场的家装企业应与市场签订《家庭装饰工程质量保证协议书》,交纳质量保证金。当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拒绝返工维修时,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中国网上家装交易市场信誉。
第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纠纷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均可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申诉,家装委员会接受投诉并设法协调。当协调无效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 根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其它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 工程延期问题
(一) 因企业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企业增加施工力量、及时供应材料、合理安排工序。
(二) 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保证施工顺利开展。
(三) 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工期延误的纠纷。
第九条 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消费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向装饰企业支付工程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消费者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可暂停施工。
第十条 企业与消费者因家庭装饰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