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
浓度限值 |
氡(Bq/m3) |
≤200 |
甲醛(mg/m3) |
≤0.08 |
苯(mg/m3) |
≤0.09 |
氨(mg/m3) |
≤0.20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
≤0.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