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北装协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开通“室内环境污染投诉热线”。为了更好的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并解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特出台《北京市家庭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投诉解决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消费者室内环境污染投诉须知》。消费者在遇到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时,可以依据“投诉须知”和“办法”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室内环境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家庭装饰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室内环保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购房、室内装修、购买装修材料、家具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各种室内环境污染纠纷,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消费者在收房时若发现室内环境存在污染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无法解决争议的可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投诉。
第三条 消费者、经营者因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发生争议,属于入住家装市场企业,可直接向家装市场环保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属于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企业的,可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投诉。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有责任对被投诉的室内环保问题组织调查、鉴定和调解。
第四条 消费者因购买的装饰装修材料存在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可先向建材市场产品质量部门投诉,无法解决争议的可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投诉。
第五条 消费者、经营者因买卖的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发生争议,可先向市场产品质量部门投诉,无法解决争议的可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投诉。
第六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民用建筑工程竣工交房后(装修前,或者能够确认为建筑施工污染的),室内环境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二)消费者使用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造成室内环境污染;
(三)在家装市场统一管理的装饰企业所承揽的并经市场签证的家庭装饰工程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
(四)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装饰装修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
(五)消费者因购买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
(六)小区居民因物业维修或邻里装修造成自己家中出现室内环境污染;
(七)消费者使用购买的室内空气污染治理设备、产品不能达到厂商保证的使用效果。
第一章 解决办法
第七条 解决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投诉及家具污染纠纷应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GB18580~18588-2001、GB6566-200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1)及合同中约定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相关内容为依据进行调查、鉴定和调解。
第八条 调解检查人员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调查室内环境污染状况,详细填写检测记录,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如需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或必须退货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
第九条 施工或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调解部门提出的意见,向消费者提出治理计划,并交室内环境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入住家居建材市场的家装企业和家具厂商,应与市场内的质量管理部门签订环保质量保证协议书。当家装工程造成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施工企业拒绝进行治理和赔偿时,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装饰市场环保信誉。
第十一条 市场质量管理部门对发生在本市场的消费者室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均可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诉,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将接受投诉并设法协调。污染投诉争议各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接受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投诉中心调解;
(二)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其他争议和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因装修污染造成消费者无法正常入住,可根据延期入住时间按工期延误处理(参见200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因家具有害物质释放造成室内环境中有害物质释放浓度超标,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采用“环境试验舱”测试法执行仲裁。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室内环境保护委员会
2005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