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全民所有制公司聘用人员陈某,利用负责对酒店装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核算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方所送的现金及物品,共计50000余元。铜山法院日前审结此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赃款50150元予以追缴。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初至1995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受聘于我市一全民所有制集团公司。1994年10月及1995年2月,该公司与宿迁一装饰公司签订了酒店高层幕墙工程承包合同及外门面装潢工程承包合同,陈某负责对酒店装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核算等。期间,陈某先后4次收受该宿迁装饰公司经理所送的现金及西服一件,总计价值50150元,在装修工程中为该公司牟利。去年7月,陈某案发被逮捕,主动退还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苏欣 通讯员 铜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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