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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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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燕赵装饰网
添加人:燕赵装饰网
添加时间:2006/2/21 21:5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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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东装协[2005]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装行业自律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家装行业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装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家装质保金,是指装饰工程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进行家装工程质量理赔。 第三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成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监管部,负责日常客诉和理赔工作。 第二章 质保金 第四条 家装质保金最低限额2万元,超额不限,实行专款、专户、专用和专人管理。 第五条 家装质保金支付赔偿后,不足最低限额部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六条 协会应当将家装质保金收支情况定期在当地媒体公示。 第三章 交纳 第七条 新成立的装饰企业在入会的同时,应当将认定的家装质保金足额汇入市建筑装饰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八条 已经入会的装饰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装家装质保金交纳到位。 第四章 支出 第九条 执行质量理赔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责任装饰公司的家装质保金中支付。 第十条 相关的办公费、活动费和公示费等公共费用,由全部入保企业的本金和利息中均摊列支。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全部责任方为客户或举证不成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第五章 理赔条件 第十二条 予以理赔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由加入协会且已经交纳质保金的装饰企业负责施工的工程; (二) 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并且全部或部分责任由装饰企业负责; (三) 装饰企业应负的责任在正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四) 理赔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装饰企业的所交金额。 第六章 理赔程序 第十三条 予以理赔的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客户提出理赔要求并举证; (二)监管部进行调查、取证; (三)监管部确认装饰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监管部下达《家装工程质量理赔通知书》,告知装饰企业应当赔付的理由和数额; (五)理赔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装饰企业没有异议或不作答复视为同意,应当执行赔偿; (六)装饰企业对理赔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理赔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装饰协会领导提出申诉,并经双方协商解决。 (七)客户收到理赔金后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在处理结果栏签字。 第七章 退保 第十四条 装饰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而退出盐城家装市场的,若未因严重违规受到责令行业清出处理,市建筑装饰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交纳的家装质保金余额(本金)全额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建筑装饰协会理事会通过,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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