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江苏姜堰来沪打工的吴某因领到的工钱与事先约定的数额不符,一怒之下竟将自己负责的装修项目全部毁坏。因触犯了法律,日前经杨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吴某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
吴某来沪后,以做水泥工为他人装修房屋生活。2005 年10月底,装修承包人郑某在承包了本市营口路600弄某套房屋的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水泥活转包给了吴某,双方事先就付款金额等事宜达成口头协议。
工程结束后,吴某于11月10日在装修的新房内找到了承包人郑某,表示自己已按照要求将负责的工作全部完成,欲与郑某结清工钱。由于双方并无书面协议,吴某称工钱应为1700 元,而郑某却称只有1500 元,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两人各执一词,越吵越激烈。当晚,气愤之极的吴某不顾旁人劝阻,举起铁锤和凿子将该新房客厅、过道、以及卫生间内由他负责铺好的地砖、大理石台面全部砸坏。然后,他又手持泥工用的划刀将厨房、阳台等处新贴好的墙砖戳毁、划坏。亲手把自己的工作成果毁于一旦之后,吴某愤愤而去。装修承包人郑某一见吴某离开,便立即向警方报案。经估价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
因一时冲动做出了过激之事而受到惩罚,吴某十分后悔。
检察官点评
吴某的例子无疑给广大的外来务工人员敲响了警钟。通过此案,检察机关提醒那些受雇人员,一定要以合法的形式将自己与雇主间就雇佣事项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最好签订书面合同,这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在发生争议时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务必冷静对待,切不可像本案中的吴某那样冲动行事,而应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的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另外,雇主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用人,主动与受雇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不拖欠、克扣受雇人员报酬,将引发纠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共同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