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消费者遇装修纠纷问题,常常不知道应向何部门反映,这次晚报联合市级、区级职能部门现场受理投诉,切实解决了老百姓的实际装修问题。”家住交通大学的张女士这样评价。
“规范合同、诚信家装、和谐消费”主题宣传活动,上周六在铠恩国际家具名都上演,引起业界和消费者的普遍关注。本报联合市工商局、市消委、市建筑装饰协会及巴南区工商部门,在现场开展了家居消费领域的政策法规和现场受理。华浔品味、龙发、爱特、港宏等装饰公司积极响应,参加了现场装修咨询活动,并表示愿意接受职能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目前该主题活动已进入案例分析阶段。对此次活动中征集到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市工商局称,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述分析,对不平等条款将依据《条例》规定,要求商家或合同文本提供方予以纠正;对其中的典型案例,本刊则将进行重点报道。这样,既可帮助更多消费者知晓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又可促进经营者依法拟定合同,为消费者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案例回放 今年6月,张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学府大道69号依林五栋1-2-2(套内102平方米)装修合同,工程造价3.45万元。但原定于8月完工的装修,却因工程质量纠纷而拖延至今。 张女士以墙面、顶面腻子、乳胶漆不平整为由,要求装饰公司整改。装饰公司同意整改,但整改两日内张女士必须缴纳工程三期款5175元,即总款的15%,并且整改完工后两日内必须缴纳工程尾款。张女士则认为,对整改后的工程质量不放心,工程未完工,不应支付第三期款。 在施工现场,墙面和顶面做工粗糙,阴角线不直,张女士所述情况基本属实。
案例分析 条款一、若甲方(消费者)要求复验,乙方(装修企业)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装修企业)承担,但工期顺延。 点评:复验不合格是装修企业的责任,而非消费者的责任,此时若因工期延误,装修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四)项的规定,免除了装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条款二、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贰年。 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墙的防渗漏为五年。该条款将保修期均规定为两年,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三)项的规定,减轻了装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条款三、第二次付款于客厅、饭厅吊顶、厨、卫墙砖,水管,线管,布线完工后支付40%,第三次付款于木工和泥工全部完工后支付15%。 点评:该条款规定第二、三次付款时间以中间工程阶段性完工为准,即不以该中间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在中间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再付款,该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三)项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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