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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无故不付余款 公司可以法庭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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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燕赵装饰网   添加人:0515zs   添加时间:2006/10/16 15:05:22

     案例回放:半年前我公司与王某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王某首付60%总价款,剩下的说好完工验收后付清,但完工后王某却一直拖延不肯验收也不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却说工程不合格,我们同意进行改善,但其又不指出问题所在。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律师视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继续履行的,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贵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已及时通知对方验收,由于对方自身原因未及时验收也没有在合理的工程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具体的工程质量问题,所以王某已丧失了合同履行瑕疵的抗辩权,故其应该支付剩余的40%的工程款。贵公司可以王某为被告向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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