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今年4月,家住兴庆区的石先生装修新房。经过一番挑选后,他选择了南门家友广场一家销售商所销售的木制地板以及附属材料价值10000多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于6月15日前后进行地板安装。
在此期间店家积极准备材料,由于石先生前期的家装耽误了时间,地板安装的时间随之拖后,石先生将情况告之店家,取得了谅解。在确定安装时间时,石先生发现店家提供的踢脚线不是合同约定的地板踢脚线,要求换货,店主当时说没有现货,要等厂家发货过来。石先生在双方没有谈妥的情况下选择了其他店的踢脚线。
8月份,石先生的地板才最终铺好,但石先生以合同违约及商家提供三无产品为由,投诉到12315。商都工商所接报后,及时到现场查看,并让店家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手续和产品检测报告,一切都符合规定。在两次调解没有结果的情况下,9月1日,工作人员将双方约到工商所再次进行调解,最终店主给石先生赔付500元,从购货款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