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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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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燕赵装饰网
添加人:0310zs
添加时间:2006/11/10 16:2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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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01—43—2000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二○○○年三月一日
一、总则
10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益,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家庭居室装饰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 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03.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 定。
104.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 装。
105.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 施等,必须取得房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106.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20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20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箅子应略低于地面。
205.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三、电气工程
301.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尚应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书。
30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03.灯头做法、开关接线位置正确,厕浴间宜选用防潮开关和安全型插座,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同,接地保护应可 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面向电源插座时应符合 “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304.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上沿高度一致。
305.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电开关的动作,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06.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气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四、吊顶工程
40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02.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吊顶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位置正确,吊杆顺直,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403.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借用吊顶龙骨,应另设吊钩与结构联结。
4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05.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五、门窗、封阳台工程
501.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标准要求。
502.门窗选用的材质及附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钉入。
50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铝合金门窗框不得直接埋入墙体,铝合金或塑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应按要求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胶封严,表面平整光滑。
504.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0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六、细木制品工程
601.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02.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03.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04.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05.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装饰线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 象。
606.吊柜、壁柜安装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07.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漏刷、无胶痕。
七、裱糊工程
70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02.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03.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做封闭处理。
704.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
705.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706.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八、板块铺贴工程
81石材、墙地砖
811.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胶结材。
812.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13.石材铺贴前宜做背涂处理,减少“水渍”现象发生,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1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 %。
815.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如厕浴间、厨房等)在面层下应做防水层,防水层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82木质地板
821.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22.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设。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23.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接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24.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25.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83塑胶地板
831.铺贴塑胶板面层用的胶粘剂,应根据基层材质和面层使用要求选用。
基层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面层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面层内不得有杂物和气泡。
九、涂饰工程
901.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02.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903.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04.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05.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
十、软包工程
1001.软包(锦缎、皮革)面料和填充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1002.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1003.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
1004.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1005.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十一、地毯工程
1101.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1102.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油污。
1103.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包、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拼缝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续、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1104.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 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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