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家装质量监控 >> 正文 |
|
上海市家庭装装潢工程施工和验收规程 |
|
文章来源:燕赵装饰网
添加人:0310zs
添加时间:2006/11/10 16:23:05 |
|
一、水电工施工 1.管道工程 (1)进水管道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规定确定管长、备料切管、安装定位。 1.2 管道绞牙深度适中,无毛刺,绞牙长度不少于牙。 1.3 管道连接处用柔性生料带裹缠5~6 圈,管道绞牙数为5牙至6牙,直到拧紧接头,不允许烂牙接进管中。 1.4 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 (2)落水管道施工要求 2.1 按设计规定进行。 2.2 施工前首先检查原有管道是否畅通,只有在落水畅通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 2.3 施工中严禁杂物进入管道,下水道必须采用硬管连接。 [注]特殊情况下,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可考虑非硬管连接。 (3)验收规范 3.1 管道排列符合设计规定,龙头、阀门安装平整。 3.2 管道出水畅通,龙头、阀门开启灵活,水表运转正常。 3.3 管道与器具、管道连接处无渗漏。 3.4 敷设的暗管试压时不得出现渗漏,渗漏则不许封盖。 3.5 落水管道接头连接以及和地漏的连接要密封、无渗漏。 3.6 管道安装横平竖直,目测无明显偏差。 3.7管道固定牢固,无松动、位移;外露绞牙要有防腐处理。 6.卫生器具工程 (1)卫生器具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确定卫生器具位置。 1.2 安装前要对卫生器具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坏,是否符合采购标准要求。 1.3 安装时卫生器具要轻搬轻放,防止损坏。定位准确,放置平稳,装正、装牢。 1.4 卫生器具排水(污)排出口与排水(污)管承口的连接严密漏、无倾料。 (2)验收规范 2.1 卫生器具排水(污)排出畅通,不堵不漏。 2.2 卫生器具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按表一规定。 2.3 卫生器具的使用开关(龙头、阀门)开启灵活,控制有效。 2.4 卫生器具固定牢固,外观无损坏、清洁。 7.煤气管道、燃气器具工程 (1)煤气管道施工要求 按设计规定确定长度、备料切管,明管安装定位。 表一 卫生器具安装位置允许偏差规定
单位:毫米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单个器具位置座标值 ≤10 用拉线和线坠、钢尺检验。 2 单个器具设定高度值 ±15 3 器具水平度 ≤2 用水平尺检验 4 器具垂直度 ≤3 用线坠和钢尺检验 注:检验中使用的尺、水平尺精度为1mm。
1.2 管道绞牙深度适中,无毛刺,绞牙长度不少于8牙。管道连接处用厚白漆涂封,绞进管内为5牙至6牙,直到接头拧紧。 1.3 管道长度不大于500mm的,应设吊支架固定。固定卡子一般为抱箍式,不宜使用钩钉。管道距墙面15mm~20mm,排列整齐,固定牢固。 1.4 管道走向不影响其他管路安全,横向管道应有3‰~5‰的坡度。 (2)燃气器具施工要求 2.1 安装燃气热水器之前,应首先核对热水器型号,确定是否为城市煤气型,产品有没有合格证,单位有没有生产许可证。 2.2 热水器安装在干燥处(烟道式不得在浴室内安装)固定牢固。左、右侧面间隙不小于150mm,离地高度为1350mm~1600mm。安装垂直、无明显倾斜。 2.3 热水器进水口、煤气进气口均应安装阀门。 2.4 其他煤气灶具、烤箱等参照生产单位的产品使用要求和煤气供应单位要求安装。 (3)验收规范 3.1 煤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接头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二规定。 表二 煤气管道与其他管线距离规定
单位:毫米 类别 位 置 煤气管道与进入管落水管之间距离(mm) 煤气管与电线之间距离(mm) 煤气管与电气开关接头之间距离(mm) 备 注 同一平面 ≥50 ≥50 ≥150 距离是指两者之间最短的距离 不同平面 ≥10 ≥20
3.2 管道排列合理,横平竖直,符合本规程7.1.3和7.1.4要求。 3.3 管道接头不得跑漏煤气,阀门开关灵活,不泄漏,管道出气畅通。 3.4 热水器装正、装牢,位置符合本规程7.2.2要求。操作方便、点火正常。 8.电气(电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工程 (1)电气工程施工要求 1.1 电线的敷设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照明线路和低压线路均应设负荷保护。 1.2 线路的短路保护、负荷保护、电线线径的选择、低压电气(空调器、家用电器等)的安装,应按《上海地区低压电气装置规程》进行。 1.3 电线穿管敷设时,管内电线的总截面积(包括外皮),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 1.4 线路应固定,排线横平竖直。 1.5 暗线线路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带护套的电线,埋线不允许有线接头。 1.6 插座应离地面200mm左右,线盒里每路线必须留线头,长度不少于150mm。(左零线、右相线)以便维修。 1.7 接线要做到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 1.8 电线与煤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本规程7.3.1表二规定。 1.9 安装面板前必须在涂料刷涂、墙纸裱糊、护墙板施工完成之后进行。 1.10 电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严禁混装在同一管道中。 (2)验收规范 2.1 电路施工合理,接地装置完好,符合设计要求。 2.2 开关与开关、插座与插座位置高低应保持同一水平线,目测无明显偏差,面板整洁无痕迹。 2.3 暗线埋进墙体,墙面应平整,开关插座安装牢固。 2.4 电线线径选择、线路保护、低压电气安装、电气安全符合《上海地区低压电气装置规程》规定。
二、泥工施工 9. 砌砖墙工程 (1)砌砖墙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规定,砌筑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 1.2 定位拉线确保墙体横平竖直。 (2)验收规程 2.1 墙面平整、无裂缝。 2.2 砖墙砌筑尺寸偏差按表三规定。 表三 砌墙尺寸允许偏差规定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偏移 ≤10 用拉线和尺 2 基础和砌墙顶面标高 ±15 用水平尺和尺 3 垂直度(按标高不大于5m计) ≤5 用线坠和尺 4 平整度 ≤7 用2m靠尺 5 门窗洞口 宽度 ±5 用尺 门口高度 -5 注:(1) 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尺精确度为1mm。 (2) 门窗洞口尺寸允许偏差,按门窗安装后符合要求验收。
10. 抹灰工程 (1)抹灰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2 抹灰层平均总厚度不得在大于下列规定: a 顶棚: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10mm。 预制混凝土制品-12mm。 b 内墙:-10mm~12mm。 1.3 孔洞、槽、盆和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尺寸正确,边缘整齐,表面平顺。 1.4 线、角顺直、清晰、无抹纹。 (2)验收规范 2.1 抹灰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 2.2 抹灰厚度符合10.1.2规定。 2.3 阴、阳角垂直、方正,立面垂直,表面平整。质量允许偏差按表四规定。 表四 抹灰质量要求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 4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 2 立面垂直度 5 用2m托线板 3 阴、阳垂直度 4 用2m托线板 4 阴、阳角方正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注:检验方法所用量具精确度为1mm。
11. 饰墙面砖、地面砖工程 (1)饰墙面砖、地面砖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规定对要镶贴面砖的墙面首先进行"毛化处理"。 1.2 检查面砖是否型号一致、变形,有无色差和裂纹、边缘存在缺口等缺陷。 1.3 面砖镶贴前必须浸水,时间不少于4H,中高档瓷砖阳角应45°拼接。 1.4 砂浆厚度应为6mm~10mm,每片面砖必须镶贴密实,界面接触无空隙,面砖之间缝隙均匀。 (2)验收规范 2.1 符合设计规定镶贴范围,无漏贴、错贴。 2.2 镶贴牢固、表面洁净、缝隙均匀。 2.3 面砖镶贴允许尺寸偏差按表五规定。 表五 大理石、地砖、面砖镶贴质量要求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大理石 地砖 面砖 1 表面平整 2 2 2 用2m直尺 2 垂直度 3 2 2 用2m托线板 3 阳垂方正 3 2 2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4 接缝高低 0.5 0.5 0.5 用直尺 5 接缝平直 2 2 2 拉线、直尺
三、木工施工 12. 吊厨、料理台工程 (1)吊厨、料理台施工要求 1.1 框架、底片必须用榫头结构,封板用粘结剂。应使用扁头钉,深入木内深度大于5mm。门两面上白胶,木条压用木螺钉固定,涂漆门面严禁用元钉。 1.2 涂漆外露边框做贴面,底部用夹板封闭。 1.3 吊厨安装牢固,料理台放置平稳。 (2)验收规范 2.1 吊厨、料理台的质量验收按表六进行。 表六 油漆后吊厨、料理台质量规定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吊厨安装牢固,料理台安放平稳。 目测、手动手感。 2 厨门下口与底处下口平行,底片位置水平。 目测 3 表面平整度 ≤1.5 用2m直尺、楔形塞尺。 水平度 ≤2 用水平尺 垂直度 ≤2 用线坠、直尺。 门缝间隙宽度 ≤2 用直尺或楔形塞尺 7 表面清洁、无划伤、异色 目测 注:检验方法中所使用量具精确度为1mm。
13. 壁厨、房门及其他家具工程 (1)壁厨、房门、家具施工要求 1.1 框架必须采用榫头结构,框架应牢固。 1.2 板块与板块组合应采用五金连接件固定。 1.3 元钉必须采用扁头钉。钉入深入不得小于5mm,涂线条混色漆要无元钉脚显露。 1.4 门用双包镶结构压贴时,不得用元钉固定。 1.5 外露边框应做贴面或包边。 1.6 房门安装合缝、开启灵活,上、下门缝平行。 1.7 家具施工作业优先选用国家推荐标准尺寸。 家具木制零件断面尺寸按GB3329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优先使用GB/T3326 柜类主要尺寸优先选用GB/T3327 床类主要尺寸先选用GB/T3328 [注]家具的尺寸允许按住宅房间和客户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验收规范 2.1 壁厨、房门及其他家具质量验收按表七规定进行。 表七 壁厨、门、家具质量验收内容要求
项次 项 目 极限值(mm) 检验方法 1 壁厨结构牢固,符合设计规定。 目测、手感。 2 厨门开闭灵活,门缝宽度值。 <2 手动,用尺和楔形塞尺。 3 门缝线与门缝线平行,高低偏差值。 ≤2 用线坠和角尺 4 油漆后表面光洁,外装门缝宽度。 ≤1.5 用楔形塞尺 5 房门表面平整度偏差 ≤1.5 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 6 房门垂直度偏差 ≤2 用线坠和楔形塞尺 7 家具尺寸 按本规定13.1.7对照 8 家用木制品零件断面尺寸 按GB3329核对 注:检验方法中所使用量具精确度为1mm。
14. 木地板工程 (1)条形地板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规定的结构及范围铺贴。 1.2 条形地板搁栅固定间距为300mm~350mm(视实际定具体间距),木塞眼孔径(?10~12mm),横距为35mm左右,控制标高,保持水平,用木螺钉固定。 1.3 由门口直线向内铺,地板缝口镶拼紧密,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墙面四边留不小于5mm膨胀间隙。 1.4 地板应用专用钉固定,磨或刨光后油漆。 (2)拼花地板施工要求 2.1 拼花地板的攘拼 将小条型地板拼成型,接缝对齐,缝隙不大于0.2mm,表面平整。 2.2 拼花地板的固定 拼花地板应按设计的图案铺钉在毛地板上或木格条上。木格施工应符合14.1.2要求。 (3)验收规范 3.1 镶铺地板符合设计规定的结构、范围和图案。 3.2 地板平面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水平偏差不大于5mm(拼花地板按厚地坪平整度验收)。 3.3 地板镶拼紧凑,用楔形塞尺检查缝隙不大于1mm。 15. 护墙板工程 (1)护墙板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规定定样,定基准面、定尺寸、弹线,孔距一般为200mm左右。 1.2 固定木档,竖木档间距200mm左右,横木档间距300mm左右。四面平直。 1.3 护墙板用粘结剂固定。 (2)验收规范 2.1 护墙板固定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 2.2 表面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缝口紧密,木纹朝向一致。 2.3 垂直度用线坠和精确度1mm的尺测定,垂直误差不大于2mm。 16. 顶角线、踢脚线工程 (1)顶角线、踢脚线施工要求 1.1 弹线定位,施工木塞间距35mm左右。 1.2 阴角、阳角接缝必须用45o对接,钉脚必须冲入平面5mm。 (2)验收规范 2.1 与墙面结合牢固、无缝隙。 2.2 位置水平无明显高低,线条连接处为45o合角。 17. 窗、门套、窗帘箱工程 (1)窗、门套、窗帘箱施工要求 1.1 窗、门套、窗帘箱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1.2 窗、门套裁口顺直,刨面平整,门窗开启灵活。窗帘箱安装牢固,位置水平无明显高低。 1.3 安装的小五金齐全、位置适宜,固定牢固。 (2)验收规范 2.1 按设计规定核对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2.2 通过目测、手动检查安装是否符合17.1.2规定。 2.4 检查小五金安装是否遗漏,固定是否牢固。 四、金属工施工 18. 门窗工程 (1)铝合金门窗施工要求 1.1 门、窗型材、零件质量及制作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标准和行业标准。 1.2 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材质外,均应做防腐处理。 1.3 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外框与洞口必须用弹性材料连接牢固。 1.4 密封条应留有伸缩余量,转角处、斜面处断开。 1.5 安装后必须刚性可靠,必要时可增设加固件。 (2)塑料门窗施工要求 2.1 塑料门窗上安装五金件时,必须先贴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严禁直接锤击钉入,以免损坏门窗。 2.2 将与墙面连接的固定件,用自攻螺钉与门窗框紧固相连。门窗框装入洞口,用木楔临时固定,调整至横平竖直,然后用尼龙胀管螺栓固定件与墙体连接牢固。 2.3 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用泡沫塑料条或毡卷填塞,但不宜过紧,以防框架变形。门窗框四周内外缝隙,用密封膏嵌缝、密封。 (3)验收规范 3.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3.2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嵌实,表面平整光滑。 3.3 门、窗开启灵活,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 3.4 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等缺陷。 3.5 门窗安装的质量允许偏差见表八、表九。 表八 铝合金门窗安装质量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2000 >2000 ±1.5 ±2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 ≤2000 >2000 ±2 ±3 用3m钢卷尺检查 3 门窗槽口对边尺寸之差 ≤2000 >2000 ±2 ±2.5 用3m钢卷尺检查 4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度 ≤2000 >2000 ±2 ±2.5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5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度 ≤2000 >2000 ±1.5 ±2 用水平靠尺检查 6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2m2 >2m2 ±1 ±1.5 用深度尺或钢板尺检查 7 门窗开启力 ≤60N 用100N弹簧秤检查 8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板尺检查 9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坠、钢板尺检查 10 双层门窗内外框 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板尺检查 注:长度检查所用量具精确度为1mm。
表九 塑料门窗安装质量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对合线尺寸之差 ≤2000 >2000 ≤3 ≤5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度 ≤2000 >2000 ≤2 ≤3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3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度 ≤2000 >2000 ≤2 ≤3 用水平靠尺检查 4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板尺检查 5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坠、钢板尺检查 6 双层门窗内外框 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板尺检查 注:检查方法中应用长度量具精确度为1mm。
19. 吊顶工程 (1)本章适用于轻质钢龙骨和铝合金龙骨加骨架,以常用胶合板、纤维板、塑料板等材料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施工。 (2)吊顶施工要求 2.1 所有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层结构、固定方法符合设计规定。 2.2 根据吊顶设计标高,在四周围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楚,位置准确,其水平差为±5mm。 2.3 主、次龙骨和位置、水平度要全面校正,连接件应错位安装。明龙骨应无明显弯曲,一般次龙骨连接处的对接错位偏差不大于2mm。校正后应将龙骨所有吊挂件、连接件拧紧、夹紧,使其牢固可靠。 2.4 施工中与电气照明设备安装作业应密切配合,特别是顶留孔洞、吊灯等处的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安全。 2.5 罩面板不得有悬臂现象,如果出现,应增加附加龙骨固定。 2.6 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箱、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漏缝现象。 2.7 罩面板:胶合板、纤维板、塑料板等可用螺钉方式或粘贴方式固定,但均必须固定牢固、美观。 (3)验收规范 3.1 检查吊顶工程所用材料品种、规格、颜色是否符合标准,基层结构、固定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2 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3.3 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3.4 吊顶、罩面板施工安装允许偏差按表十要求。 表十 罩面板、吊顶安装允许偏差表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表面平整 2~3 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验,并目测。 2 接缝平直 3~4 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3 压条平直 0~3 4 接缝高低 0~1 用直用和楔形塞尺检查 5 压条间距 0~2 用直尺检查 注:检查方法采用的长度量具精确度为1mm。
五、 涂料、油漆工施工 20. 室内墙面涂料工程 (1)室内墙面涂料施工要求: 施工按下列程序进行:清扫→用乳胶水溶液湿润→填补缝隙,局部刮腻子→磨平→第一遍满刮腻子→磨平→第二遍满刮腻子→磨平→第一遍涂料→复补腻子→磨平→第二遍涂料→略作砂磨→第三遍涂料。(注:一般装潢做二道,特殊情况做三道) (2)验收规范 2.1 墙面、顶面平整。 2.2 无掉粉、起皮、无漏刷现象。 2.3 无色差、泛碱、返色、不显刷纹。 无砂眼、流坠、起疙、溅沫。 21. 油漆工程 (1)施工安全:油漆工艺作业安全按GB6514第6章、12章要求。 (2)混色油漆施工要求 2.1 混色油漆 a 涂漆施工按下列程序进行:清扫、补钉眼、除油污→修补平整→磨砂纸→打底→局部刮腻子磨光→满刮→磨光→第二遍满刮腻子→磨光→刷底漆→第一度油漆→复补腻子→磨光→擦净→第二度油漆→磨光→擦净→第三度油漆 b 木质表面处理必须去污、去脂干净,不得损坏木材。 (3)验收规范 混色油漆工程施工项目及要求按表十一规定。 表十一 混色油漆工程施工项目及要求
序 项 目 等级 中 级 油 漆 高 级 油 漆 1 透底、
流坠、皱皮 合格 大面无 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优良 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大小面均无 2 光亮和光滑 合格 大面光亮光滑 光亮均匀一致,光滑无挡手感。 优良 光亮、光滑均匀一致。 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 3 分色裹楞 合格 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2mm。 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1mm。 优良 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1mm。 大小面均匀 4 装饰线、分色线平直拉5m检查 合格 偏差不大于2mm 偏差不大于1mm 优良 偏差不大于1mm 平直 5 颜色、刷纹 合格 大面积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优良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五金洁净,玻璃等基本洁净。 6 五金、玻璃 合格 基本洁净 五金洁净、玻璃等基本洁净。 优良 洁净 洁净
(4)清漆工程 4.1 清漆施工要求 a 施工按下列程序进行:清理、磨砂纸→沉色→刷泡力水→嵌补→刷第二度泡力水→磨砂→刷清漆→砂磨→再刷清漆 b 磨光:物面必须打磨光滑平整,凹处用砂纸精磨。 c 沉色:定色彩做样板,涂刷面个面一次完成,颜色均匀。 d 嵌补腻子不限次数,嵌平整为准。 e 刷清漆:必须认真细致、均匀,刷漆要多用漆刷理通。 4.2 验收规范 清漆施工项目及要求验收按表十二规定。 表十二 清漆工程施工项目及要求
序 项 目 等级 中 级 油 漆 高 级 油 漆 1 木纹 合格 木纹清楚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优良 木纹清楚 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2 光亮和光滑 合格 光亮、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 优良 光亮足、光滑。 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3 裹愣、流坠、
皱皮 合格 大面无 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优良 大小面均无 大小面均无 4 颜色、刷纹 合格 大面积颜色基本一致 大小面颜色基本一致。 优良 大小面颜色基本一致 颜色一致无刷纹 5 五金、玻璃 合格 基本洁净 五金洁净,玻璃基本洁净。 优良 洁净 洁净
六、 裱糊工施工 22. 壁纸、壁布裱糊工程 (1)材料要求 a 壁纸、壁布应整洁,图案清晰 b 粘结剂应按壁纸和壁布品种选配,并具有防霉性和耐久粘结等性。 (2)壁纸、壁布裱糊施工要求 2.1 裱糊的部位(墙、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2.2裱糊作业按下列程序进行:刮腻子→磨平→第二遍刮腻子,平整度偏差用3M直尺检查,偏差小于3mm→涂胶→壁纸(壁布)。 2.3 基层涂抹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龟裂。 (3)验收规范 3.1 粘贴牢固,表面平整,直线方向3M平整度不大于4mm。色泽一致,不得有皱折、斑污、翘边,无波纹起伏,斜视无胶痕。 3.2 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正确,阴阳转角、棱角分明。 3.3 垂直无明显缝口,与顶角线(或挂镜线)、踢脚板紧接无缝隙。 3.4 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等缺陷。 [注]本范围用目测,视距为1.5M检验。平整度用3M直尺和楔形塞尺(精确度为1mm)检验。 七、室内墙面软体装饰工施工 23. 室内装饰软体装饰工程 (1)室内墙面软体装饰施工要求 1.1 按设计图案、图样要求施工。 1.2 框架按本标准“第三篇木工施工15护墙板工程”的要求,并作防霉处理。 1.3 装饰钉和粘结应牢固、均匀,无掸击痕迹。 1.4 拼接的面料图形、图案应完整连接,绒面的绒毛方向一致,面料应无明显色差。嵌绒应圆滑挺直,缝纫无明显浮线。 1.5 固定用镶条,排列整齐,无毛刺,无明显敲扁、脱漆等现象。 (2)材料选用 2.1 各种面用织物、衬垫材料(弹性)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2 软体材料(聚氨脂型泡沫塑料)应符合SG-252的规定。 (3)验收规范 3.1 软体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3.2 拼接面料应图形完整、图案连续,绒面的绒毛方向应一致。 3.3 面料整洁,不应有污渍和破损。 3.4 固定有镶条、泡钉应光洁、无毛刺,钉眼不外露。 3.5 软体包墙的面料和弹性衬垫材料应完好,衬垫料不得移位。 八、附 则 24. 附则 (1) 本标准内无施工规程验收标准项目的,可参照其他同类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潢,不适用其他装潢。 (3)如有特殊装饰要求,可按双方约定操作要求验收。
|
|
|
|
|
|
|
|